在涉及亲子关系确认的法律纠纷中,生父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是实践中常见的难题。此类情况多发生于抚养费追索、继承权确认或监护权争议等诉讼中,对子女及主张权利的一方造成显著障碍。我国法律虽未强制任何人接受亲子鉴定,但通过一系列规则与判例,已构建起相对完整的应对框架。
需明确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该条款确立了“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当一方已提供初步证据(如出生证明、往来信件、照片、证人证言等能间接证明亲子关系存在的材料),而对方无合理反驳却拒不鉴定时,法院可据此推定亲子关系成立。这并非直接强制鉴定,而是通过证据规则平衡双方权益,缓解主张权利一方的举证困难。

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在诉讼前,应系统整理能间接推断亲子关系存在的材料。例如,对方曾以父亲身份签字的文件、长期支付抚养费的记录、亲密合影、通讯内容中承认亲子关系的表述等。这些证据需形成链条,达到“必要证据”标准,使法官有理由相信亲子关系存在的可能性较高。若证据薄弱,法院可能难以启动推定规则。
诉讼策略上,通常以“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在庭审中,重点展示已收集的证据,并明确指出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法院会审查证据充分性,并询问对方拒绝的理由。若对方仅单纯拒绝,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如质疑鉴定机构资质、存在隐私侵害风险等),则法院适用上述推定规则的可能性将大增。需注意,此推定并非绝对,若对方能提出其他有力反证(如证明自身无生育能力、不在受孕现场等),则结论可能不同。
在抚养费或继承案件中,亲子关系确认常是前提问题。当事人可一并提出诉求,或在确认之诉胜诉后另行起诉。实践中,法院为彻底解决纠纷,也可能在判决中直接对基于亲子关系的权利义务作出处理。
社会与心理层面亦不可忽视。此类诉讼往往伴随情感冲突,当事人除法律准备外,宜考虑调解途径或心理咨询,以降低对子女的潜在伤害。尤其对于未成年子女,法院在裁量时也会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审慎权衡。
面对生父不配合鉴定的困境,法律提供了通过举证推动推定的路径。核心在于前期证据的扎实准备与诉讼中的有效论证,借助司法智慧弥补技术手段的缺失,最终维护子女合法权益与身份关系的安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