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与家庭结构的多元化,再婚家庭的数量日益增多。在二婚关系中,财产问题往往比初婚更为复杂,涉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以及可能存在的继承或赠与财产等多重交织。明确“二婚什么算共同财产”,对于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法律与现实意义。本文旨在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对二婚中的共同财产认定问题进行梳理与阐释。
需明确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性原则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二婚家庭。换言之,自第二次婚姻登记之日起,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投资、继承(特定情况除外)、赠与(特定情况除外)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财产认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与婚前个人财产的区分与转化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再婚双方在登记结婚前各自拥有的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原则上仍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这一点是处理二婚财产问题的关键基石。
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形态转化与收益认定。例如,一方用其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产,若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产的性质可能引发争议。通常认为,这属于个人财产的形式转化,其性质仍为个人财产。但若该房产在婚后共同还贷或进行了大幅增值投资,则涉及对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或投资性收益的共有权分割问题。同样,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如房价随市场波动上涨)与孳息(如存款利息)一般仍视为个人财产;但若利用该财产进行主动的经营活动并产生收益,则该收益部分很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二婚中继承与赠与财产的归属需特别关注。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存在重要例外: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该财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在再婚家庭中,来自一方子女或亲属的赠与或遗产,其权利人常有明确指向一方的意愿,清晰的书面约定至关重要,可以有效避免日后纷争。
二婚夫妻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财产归属,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与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允许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财产协议,特别是对于资产结构复杂、家庭成员关系多元的再婚夫妻而言,是一种极为明智和有效的法律工具。一份内容明确、形式规范的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最大程度地厘清财产权属,减少潜在矛盾。
二婚共同财产的认定,核心在于准确把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时间节点,并严格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所得。其基本原则与初婚一致,但因涉及更多历史财产与家庭关系,实践中需更加审慎地处理财产形态转化、收益性质以及特定来源财产的归属问题。再婚夫妻增强法律意识,必要时借助财产协议进行明确约定,是构建稳固和谐经济基础的重要保障。
